上海疫情下高院系列问答三、四(涉疫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对比分析及建议
2022-04-241541因2022年上海新冠疫情具体情况与2020年时不尽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就当年所制定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又进行了一定的修订。2022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三》),其主要内容为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四》),其主要内容为涉疫情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本文着重于比较两次不同的疫情背景之下,高院出台的系列问答三、四之间的异同点并就如何抵御涉疫情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作出一定的建议。
01 《系列问答三》解读
本次《系列问答三》共列举12条问题,与2020年相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的细化与修改:
1、问题一,关于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系列问答三》与此前保持一致,强调应当遵守四点,包括:信守合同、共担风险、依法调整、注重协调。
2、本次《系列问答三》在问题二中,着重强调了疫情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判断标准,相比2020年版更为直接与清晰。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笔者简单概括,即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若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一方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如成本大幅上升),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若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的,作为合同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身义务。
3、问题三则对于若不能按时履约,双方负有哪些义务作出指引。指出因疫情导致履约存在障碍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提供相应证据;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扩大。
4、问题四系对于问题二的补充,详细阐述了不同合同义务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上海高院认为应当区分金钱给付义务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一、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5、问题五、六、七皆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问题,具体可参考本所公众号2022年4月2日所发布的文章,其中详细阐述了各类减免租金政策的解读,本文不再赘述。
6、问题八系针对建设工程因疫情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上海高院认为若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工期延误,对该部分的工期延误应予以免责,但应当向监理、业主提供签证单,完善书面手续。
7、问题九针对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若因疫情造成营业额下降或停业的,能否要求变更合同。上海高院认为本次疫情已经超出一般的商业风险,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系不可预见的,经营者若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相应承包费用或者变更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8、问题十指引了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交易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该条相比2020年问答,强调了一般物资尊重意思自治,仅涉及民生、防疫产品等价格不合理的,应当认定价格条款无效。而具体民生产品、防疫产品的范围,应根据疫情发展的不同时期、货物具体种类等情况个案判断。
9、问题十一、十二系针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后果:问题十一明确了若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消费者可以适用相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经营者若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问题十二则允许及鼓励电子商务平台若发现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有权清退店铺并对已售商品进行自动退款。
02 《系列问答四》解读
本次《系列问答四》共列举8条问题,因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较为零散,笔者将选择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进行综合比较:
在问答之四中,针对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可能存在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
对此,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债务人虽然无法“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但可以根据债务人自身面临困境的实际情况,享有法定的暂缓履行权利。法院认为,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因此成诉的案件,为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恢复发展、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确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确诊住院治疗、无症状感染隔离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人民法院可判令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03 律师建议
从上海高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中可以看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具体如何认定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为自身争取最大利益。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1. 仔细检视涉疫情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范。
在法律问题出现之前,仔细检视涉疫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有助于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从而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法律规定,需特别提醒的是:第一,海商法、旅游法、邮政法等对特定合同的不可抗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第二,涉外合同可能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者其他法域的法律,应当注意研判确定准据法及其内容。
2. 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
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制度寻求救济,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如欲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寻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重新协商请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非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亦不可作壁上观,当意识到疫情有可能对双方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之时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也体现了自身优良的商业精神,为双方未来的合作打下了坚实的信任基础。
3. 积极采取措施,适当减损,防止损失扩大。
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合同法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4. 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诉讼/仲裁做好证据准备。
证据可说是诉讼/仲裁中的重中之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
(一)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
(二)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
(三)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四)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交通受阻、人员受阻的照片、视频证明材料)以及一些其他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5. 关注政府及高院的涉疫情指导性意见,利用政策便利抵御法律风险。
早在2020年新冠疫情初次发生之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在近阶段,上海疫情肆虐之时,上海国资委会同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均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抵御违约风险。可以预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后续还可能出台措施,值得密切关注。
6. 在疫情期间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
首先,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等。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订立合同时,“不可抗力”这一部分内容往往适用格式化的合同约定,在新冠疫情导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涌现之后,这一部分反而成为了合同的争议焦点,值得引起警醒,在未来订立合同之时认真对待。
其次,关注通知、送达条款,重视疫情期有效获得通知的必要性,审核是否合理约定送达形式(建议排除登报、网站公告等不能实现“点到点”的方式)、准确预留送达地址、接收人信息等。
最后,需要关注争议解决条款,按照诉讼程序处置的应争取约定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避免产生纠纷后因疫情期交通不便、防疫隔离等原因产生立案困难。按照仲裁程序处置的应考虑交通因素,尽量避免约定在疫情风险较大区域的国内外仲裁机构。
04 结语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文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