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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分析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及用工方案调整问答(一)

2022-04-011250
引言:当前,上海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为帮助企业渡过这段特殊的时期,2022年3月27日,上海人社局于发布《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院若干意见”),亦针对企业如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了相关意见。
时值3月与4月交替之际,诸多企业均向我们提出关于工资发放及用工方案调整的问题,现整理解答如下。


关于如何处理疫情管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海地区):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0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解析:最新出台的高院若干意见第5条明确:“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根据该意见,企业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该意见与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保持了一致。

我们结合此前的案例分析及司法口径,非官方分析认为:


采用措施

适用情景

适用前提

调整薪酬

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停工停产均可适用

企业员工协商一致

轮岗轮休

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均可适用

企业可就相应岗位进行轮岗轮休等生产安排,并及时以通知、公告的形式明确告知员工,达成一致

缩短工时

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均可适用

企业可就相应岗位结合工作量做出缩短工时等生产安排,并及时以通知、公告的形式明确告知员工,达成一致

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

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员工停工停产安排,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未能达成一致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在上海市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01 目前政府要求“足不出户”,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1.对于需要员工远程工作并且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可安排员工通过远程办公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员工正常出勤,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如果远程办公期间工作量明显减少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远程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2.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性质的岗位:

1) 企业可安排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假期期间按照假期应发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2) 如员工相关假期已使用完毕仍处于隔离期间,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在上海市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从企业停工停产日起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

【案例4.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本案中,机械公司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机械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 (2月3日)起计算,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后丁某未返岗,经双方协商,丁某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未返岗期间与机械公司停工期间应连续计算。

因此,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丁某未返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对于丁某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采取分段核算的方法,扣减机械公司已支付金额后,机械公司应支付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6000元÷21.75天×16天+1540元÷21.75天×5天-1540元)。经向双方释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内涵,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3227.8元工资待遇差额,双方协商同意丁某回公司继续工作,丁某也撤回了仲裁申请。


考依据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2 因为疫情防控,工资是否可以推迟发放?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推迟工资的发放,但延期不应超过一个月。实务中,对于没有成立工会或未来得及选举职工代表的企业,可以采用线上会议、集体通知的形式,一对一与员工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文件。


考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0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员工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员工。


03 如果推迟发放,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证明延迟发放并无恶意的前提下,上海高院认为,对于企业如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如推迟发放,企业应当保存足够证据证明企业并非恶意欠薪。从实际案例而言,存在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恶意”:1)确遇经济困难或实际操作困难(比如出纳被隔离了,网银UKEY隔离在单位了);2)出现问题即与员工积极协商;3)延迟支付期间并未超过1个月。

考依据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一些用人单位如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04 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上下班交通补贴、餐补等部分构成,用人单位隔离期间是否可以仅发放基本工资?


1. 用人单位应根据各类薪酬的性质区别处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类并不因办公地点变动而变更的相对固定的员工薪资,居家办公期间,企业仍应正常发放;


2. 上下班交通补贴、餐补等因居家办公不实际发生的费用,居家办公期间可停止发放;


3. 如果此前发放的绩效奖金不参与考核直接每月固定金额发放,应当视为固定工资,应当发放。如与企业、部门、员工的业绩直接挂钩,经过评估发放的,可由企业根据隔离期间相应业绩决定是否发放。


05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首先,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其次,用人单位可在合理范围内单方面调岗,但应当满足司法口径对于非恶意、经营需要等前提条件,方有可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裁判支持。

考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案例1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明确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享有用工自主权,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06 疫情期间,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因遭遇疫情被政府部门责令停止或者限制营业,可否降低员工薪资或迟延发放薪资?


可以。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大比例员工岗位难以实现居家办公,应当做好停工停产相关准备,并及时通知员工。对于停工停产期间降低薪资应当与员工达成一致,亦可鼓励采用共享用工形式。如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企业,建议根据上海市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在上海市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考依据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第四条: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7 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停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不发放薪资?

不可以。

首先,从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民法典》。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对劳动者采用了“倾斜性保护”,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采用的是“平等保护”。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其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综上,企业应当积极协商调整薪资,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参照前述问题解答选择适合企业的处理方案执行。


(本文仅系律师执业经验及观点分享,不代表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预判、指导意见,具体处理方案应以具体承办律师意见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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